宁波理工教〔2009〕147号
根据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》,学生因转学、转专业、求是实验班分流、年级异动(含降级、复学、退伍)等学籍处理原因引起课程要求和学分变化的,可提出课程替代申请。为规范管理,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学生对应的专业培养方案是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,其课程学分是修读的基本标准。
二、若学生已修读同类课程学分高于、等于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,或低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1个学分以内,且课程成绩≥60分的,可提出课程替代申请;若已修读同类课程学分低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1.5学分及以上的,则不可替代,学生须申请重新修读。
三、因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引起课程不再开设的,可由学生提出申请,经开课单位审核后,指定相应的同类课程供学生修读,并对原课程进行课程替代,或按原课程指定教师给予专门辅导,并安排考试。
四、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代必修课程。
五、申请程序:每学期开学初二周内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开课单位同意后才能替代,申请表见附件。
六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
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课程替代申请表
学年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学期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姓名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学号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年级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分院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专业班级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替代理由 
      (请在□内打√)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□转学(原学校名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 
      □转专业(原专业名称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 
      □年级异动(复学/降级/退伍:                     ) 
      □培养方案修订(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已修课程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名称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成绩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学分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课程性质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名称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成绩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学分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课程性质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替 
      代 
      课 
      程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名称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学分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课程性质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申请课程替代理由:  
        
      学生签名:         
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日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所在分院审核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经办人签名(盖章)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日 
       | 
    
    
      | 
       开课单位意见 
       | 
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
      负责人签名(盖章):       
            年    月   日 
       | 
    
  
 
注:此表原件留教务处存档,复印两份分别交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分院存档。